第 1 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
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
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
規費。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
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
費。
第 5 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 ,
以下簡稱 MB) 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 MB 者
,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 MB 至不足一百 MB 者,收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一百 MB 至不足五百 MB 者,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五百
MB 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
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
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 7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