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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
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
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 4 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考試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前項集體口試或個別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
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7 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
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
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二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
未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
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8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
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酌增錄取名額。
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
取人數。
第一、二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
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
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1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2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