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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土測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及其委託、委任、委辦機關、團體或產製機關提供測繪成果資料之
收費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國土利用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
二、經建版地形圖及基本圖如附表二。
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
第 3 條
下列機關(構)因業務需要申請測繪成果資料時,得免收規費:
一、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料。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請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料。
三、與內政部或產製機關簽訂合作契約、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流通之政府
機關。
四、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辦理案件需要。
第 4 條
寄送第二條各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