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臺灣省諮議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省政府業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縣 (市) 自治監督及建設規劃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議政史料之保存、整理、典藏及展示事項。
五、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第 3 條
本會置諮議會議員 (以下簡稱諮議員) 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三年,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4 條
本會置諮議長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就諮議員中提請總統任命之,綜理會務
;諮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諮議長指定諮議員一人代理,並報行政
院備查。
第 5 條
本會諮議長、諮議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任命之,其
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 6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諮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本會經諮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本會諮議長認為必要時,諮議
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其會期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年不得超過四次
。
本會之會議程序,除本規程及本會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臺灣省政府主席列席報告。
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由諮議長主持;諮議長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諮議員互推
一人主持之。
第 9 條
本會非有全體諮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提案之表決,除另有規定
者外,以出席諮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10 條
本會諮議員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支出席費、膳食費、交通費。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召開之會議,其出席者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膳
食費、交通費。
第 11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諮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
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第 12 條
本會設議事組、研究組、行政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議事組:有關本會會議之議事行政事項。
二、研究組:有關省政府業務與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地方
自治人員之培訓服務事項。
三、行政組:本會一般行政管理、涉外事務之協調、聯絡及其他不屬各組
之事項。
第 13 條
本會置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
第 14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5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8 條
本會議事規則,由本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修
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