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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
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 3 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
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
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
)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第 4 條
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室或教
官室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成
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並於右下角加蓋印記後,其正本發還
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留;學校未設軍訓室、教官室或未置軍訓主管者,
由教務單位辦理。
申請役期折算之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有「軍訓」字樣,或依附表所列
課程名稱核對無誤後,得折算役期。
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現行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之退伍(役)作業流程
,向服役單位申請折算役期。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