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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區管理中心:
一、風險管理組,分五科辦事。
二、企劃及科技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食品組,分六科辦事。
四、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組,分六科辦事。
五、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分六科辦事。
六、管制藥品組,分六科辦事。
七、研究檢驗組,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會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十三、北區管理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四、中區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十五、南區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 5 條
風險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風險評估綜合業務。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推動。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危害事件之應變及管理。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實驗室認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五、食品藥物化粧品製造工廠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風險管理事項。
第 6 條
企劃及科技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業務之綜合企劃及管考。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施政與科技研究計畫之規劃及推動。
三、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相關法制事項之研擬。
五、本局專業人員訓練。
六、其他有關企劃及科技管理事項。
第 7 條
食品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管理、計畫及法規之研擬。
二、食品與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與
其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之審查,及發給、換發、補發許可證

三、食品與其新科技產品之安全監視及評估。
四、食品生產流程管理之業者輔導。
五、國民營養之標準擬定、監測、膳食調查及營養增進。
六、罕見疾病及特殊營養食品之管理。
七、餐飲衛生管理之輔導及評鑑。
八、其他有關食品事項。
第 8 條
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西藥(含中草藥新藥,以下同)管理、計畫及法規之研擬。
二、西藥之查驗登記與其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之審查,及發給、
換發、補發許可證。
三、西藥安全監視、評估及業者輔導。
四、西藥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五、藥師業務之管理。
六、新興科技藥品管理法規之研擬。
七、罕見疾病及特殊緊急需要藥品之管理。
八、藥典之修訂及編撰。
九、其他有關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事項。
第 9 條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化粧品管理、計畫及法規之研擬。
二、醫療器材、化粧品之查驗登記與其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之審
查,及發給、換發、補發許可證。
三、醫療器材、化粧品安全監視、評估及業者輔導。
四、醫療器材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
五、新興科技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法規之研擬。
六、特殊緊急需要醫療器材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醫療器材及化粧品事項。
第 10 條
管制藥品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管制藥品管理、計畫及法規之研擬。
二、管制藥品使用與登記證照之核發及相關同意書之核發、管理。
三、管制藥品流向申報資料之審查、建檔及管理。
四、管制藥品濫用防制、調查、通報、預警及成效評估。
五、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製造、輸出入及銷售業務督導。
六、其他有關管制藥品事項。
第 11 條
研究檢驗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及評估。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規格及檢驗方法之擬訂。
三、緊急應變檢驗能量之規劃及建置。
四、區管理中心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檢驗技術支援。
五、進口檢驗業務之協助。
六、相關單位之協助檢驗。
七、其他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研究檢驗事項。
第 12 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協調。
二、業務資訊安全管理及系統維護。
三、資訊系統、資訊交換與電腦檔案資料之管理及運作。
四、業務統計與國際相關資料之蒐集、調查、整理、分析、統計及編製報
告。
五、業務統計資料之管理及發布。
六、業務相關資料庫之建立、整合、維護、資料處理及應用分析。
七、資訊統計教育訓練。
八、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及會計事項 。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7 條
北、中、南區管理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進口查驗、檢驗與報驗發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
行。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流通稽查與流通檢驗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稽查與檢驗業務之協調及協助。
四、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協助。
五、其他有關區管理中心事項。
第 18 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製造、輸出入及銷售業務,由本局之製藥工廠
為之。
本局得就前項之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
第 19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0 條
本規程自本局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