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中黃麴毒素(Aflatoxin )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食品種類 │總黃麴毒素限量 │
│ │(包括 Aflatoxin B1 ,B2,G1,G2)│
├────────────┼─────────────────┤
│花生、玉米 │15 ppb 以下 │
├────────────┼─────────────────┤
│米、高粱、豆類、麥類及 │10 ppb 以下 │
│堅果類 │ │
├────────────┼─────────────────┤
│食用油脂 │10 ppb 以下 │
├────────────┼─────────────────┤
│鮮乳 │0.5 ppb 以下(以 M1 計) │
├────────────┼─────────────────┤
│乳粉 │5.0 ppb 以下(以 M1 計) │
├────────────┼─────────────────┤
│其他食品 │10 ppb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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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食品中赭麴毒素 A(Ochratoxin A)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食品種類 │赭麴毒素 A 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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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麥類 │5 ppb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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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食品中棒麴毒素(Patulin )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食品種類 │棒麴毒素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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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汁、 │50 ppb 以下 │
│含蘋果汁的混合飲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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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食品中橘黴素(Citrinin)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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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種類 │橘黴素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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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麴色素 │200 ppb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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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用紅麴米 │5 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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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紅麴原料製成之食品 │2 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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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嬰兒食品之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