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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第 1 條
為精進國家考選業務之發展,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特設置考選業務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考選部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
二、各項考試書表費收入。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服務費收入。
四、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費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
目、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
明等方式分別繳交之費款。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
二、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之維護及管理支出。
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之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