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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水產動物可食部分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以濕重計):
┌───────────┬──────┬─────┬─────┐
│ 項目 │甲基汞 │鎘 │鉛 │
│類別 │ │ │ │
├───────────┼──────┼─────┼─────┤
│鯨、鯊、旗、鮪魚、油魚│2 ppm 以下 │0.3ppm以下│0.3ppm以下│
├───────────┼──────┼─────┼─────┤
│鱈魚、鰹魚、鯛魚、鯰魚│1 ppm 以下 │ │ │
│、  魚、嘉 魚、比目│ │ │ │
│魚、烏魚、魟魚、帶魚、│ │ │ │
│ 、 、烏鯧、鰔、鱘魚│ │ │ │
│、金錢魚、鰻魚、梭子魚│ │ │ │
├───────────┼──────┼─────┼─────┤
│其他魚類 │0.5 ppm 以下│ │ │
├───────────┼──────┼─────┼─────┤
│貝類 │0.5 ppm 以下│2 ppm 以下│2 ppm 以下│
├───────────┼──────┼─────┼─────┤
│頭足類(去除內臟) │0.5 ppm 以下│2 ppm 以下│1 ppm 以下│
├───────────┼──────┼─────┼─────┤
│甲殼類 │0.5 ppm 以下│0.5ppm以下│0.5ppm以下│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