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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按應考人軍職
官等官階分中將轉任考試、少將轉任考試、上校轉任考試。
前項各轉任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現任國軍中將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均列甲上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中將轉
任考試。
二、現任國軍少將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均列甲上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少將轉
任考試。
三、現任國軍上校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均列甲等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上校轉
任考試。
前項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由服務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出具。
第 3 條
本考試依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方式辦理。但轉任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時,得不受限
制。
第 4 條
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一之規定。
前項考試類科須配合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第 5 條
本考試之方式,中將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三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及口試;少將轉任考試及上校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三科及口試。
併採筆試三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
四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
二十,合計為總成績;併採筆試三科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
均計算之。
第 6 條
前條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學歷占三十分
(一)修習學門與應考類科之相關性(依其科系所名稱、修習課程加以認
定):十二分。
(二)學歷等級:十八分
1.博士學位:十五至十八分。
2.碩士學位:十二至十四分。
3.學士學位:十至十一分。
4.專科學校畢業:八至九分。
二、經歷占七十分
(一)專業成就表現(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五十分。
1.職務層級及工作表現:二十分。
2.獲頒勳章:十分。(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
、大同勳章為限,每乙座採計三至五分,最高以十分計)
3.主持或參與專業性研究計畫、在國內外專業性會議或刊物發表論
文:十分。
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職
業證照:十分。
(二)工作年資:(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二十分。(上
校以上工作年資每滿一年計算一‧五分,年資尾數滿半年以上未滿
一年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不予採計,最高以二十分計)
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如附表二。
第 7 條
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驗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上校以上軍階任官令、服滿法定役期證明、考試
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證明、服務機關出具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第 8 條
本考試按轉任機關提報之職缺等級,擇優錄取。但應考人考試總成績未滿
六十分或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分發報到後,由轉任機關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
前項錄取人員於轉任機關分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未報到者,不再分發任
用,亦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
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
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
、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1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2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