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即時報導最新漁業氣象、海上作業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企劃、編排、製播,新聞採錄、撰稿及編輯等事項。
二、電機設備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