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之命題,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申論式試題每一科目視其性質及應考人數,由委員二人以上或委員一人命
擬正、副試題各一套為原則。
各種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未建立題庫之科目,應遴聘具有典試委員資
格者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同一等別同一類科同一委員所擔任之命題科目,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但
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類科,不在此限。
考試前由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就題庫
試題或提前命擬密存備用試題抽審選用之。
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等各項為之。
第 4 條
申論式試題之擬定,須注意下列各點:
一、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或參考書目者,應參照命題。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者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
。
三、試題之擬定,應注重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能力之
測量。
四、考試等別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
題。
五、考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
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試題應於每道試題下註明題分,其未註明者,平均計算之。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一律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
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十、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
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
十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
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避免命擬
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二、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宜求簡要,
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各科目除國文及建築設計外,單獨採申論式試題者,以擬定至多十題為原
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申論式試題以擬定至多五題為原則,
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第 5 條
測驗式試題之擬定,須注意下列各點:
一、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或參考書目者,應參照命題,並
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者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
。
三、試題之擬定,應注重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能力之
測量。
四、考試等別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
題。
五、考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
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
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七、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八、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一律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
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九、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
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
十、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並避免
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一、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
要件外,宜求簡要,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二、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須於命題卡上註明,
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十三、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宜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
;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避免重疊
。
各科目單獨採測驗式試題者,以擬定八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
合命題時,測驗式試題以擬定四十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
,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第 6 條
國文試題,得依考試類科性質採作文、公文、翻譯或測驗等題型。
國文試題採作文、公文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占百分之二
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採作文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
百分之四十;採作文、翻譯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翻譯占百分
之二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採測驗者,占分為百分之百。
試題題型及配分,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第 7 條
應考人數較多之科目,閱卷委員在二人以上者,其命題委員應將試題之參
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於閱卷前提交典 (主) 試委員長或分組召
集人。
第 8 條
擬定試題應使用考選部所定之定式紙張,以電腦繕打列印或以原子筆、鋼
筆、毛筆繕寫,須字跡清晰,並簽名或蓋章。
外國文試題及其他科目試題中夾繕之外國文,應使用印刷體或用電腦繕打
列印或打字機打字。
試題中如有增刪之處,應於該處簽名或蓋章。
命擬試題如以文書軟體編輯,應將試題之電子檔案,隨同試題一併密送考
選部。
第 9 條
擬定之試題,應依典 (主) 試委員會或考選部規定之日期提出,並以定式
封套密封,加蓋騎縫章,密送考選部轉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決
定。
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審查委員決定或審查試題,應簽名或蓋章
。
第 10 條
命題之委員擬定試題,應親自為之,並嚴守秘密。於其本人、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
違反前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第 11 條
口試及實地考試試題之擬定,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