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
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者,但現
正服役(含替代役)者,須於本考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役並持有權
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第 4 條
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
候用名冊。
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
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
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
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6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經濟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再分別於經濟部水利
署暨所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機關服務三年,始得
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
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同職組各職系
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第一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8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9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