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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
一、三峽院區:傳習苑教室、文薈堂、良師園、仰喬樓、鐸聲館、群賢齋
、網球場、籃球場及露天停車場。
二、豐原院區:禮堂、研究大樓、綜合大樓、製卷場、網球場、籃球場及
露天停車場。
第 3 條
各場地之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一、三峽院區
(一)傳習苑教室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文薈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良師園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仰喬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五)鐸聲館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六)群賢齋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六。
(七)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七。
(八)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八。
(九)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九。
二、豐原院區
(一)禮堂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
(二)研究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一。
(三)綜合大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二。
(四)製卷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三。
(五)網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四。
(六)籃球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五。
(七)露天停車場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十六。
第 4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因素,檢討修正;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教育部直接交辦本處辦理之業務,且納入本處研習檔期者,免收場地設備
使用規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