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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前,應先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外學歷之採認。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二條
之規定。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
育專業課程之認定,應成立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
專業課程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並得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
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初審事宜,每次委託辦理以二
年為原則。
前項認定委員會及審查小組之組成及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依本標準申請認定者,應於每年七月或十二月當月內填具申請表及審查表
等,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審查小組提出:
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
簡稱駐外館處) 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三、所持學歷就讀期間之學校行事曆。
四、內政部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五、所修讀大學校院普通課程之科目名稱、成績證明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六、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國外教科書封面、目錄、教學課程大綱或
相關修課內容等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報告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
認定委員會審議確定後,除不再受理其申請外,有違法事實者,應依各該
有關法規辦理之。
依本標準申請認定者,應繳交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同一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及相關文件申請認定同一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
或同一任教專門課程學分者,以一次為限。
第 5 條
審查小組辦理初審之方式如下:
一、普通課程:由審查小組依申請認定者修讀之大學所訂定要求學生修習
之共同課程辦理初審。
二、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由審查小組分別送請設有該教育階段別、
科 (類) 別、領域專長別師資培育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之學者三人初
審。
審查小組依前項規定辦理初審後,應將初審結果提報認定委員會審議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前二項初審及審議,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第 6 條
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之專門課程,不得超過認定學分之三分之一,教育專
業課程不得超過認定學分之十分之一。
第 7 條
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經認定委員會審議結果,僅缺分科 (分領域) 教
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學分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
學分,修畢後由接受補修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
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 8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