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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
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申請案
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或執照費應予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