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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私法人、公立學校及其他民間團體,得依本
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產品為限:
一、洗衣機。
二、一段式省水馬桶。
三、兩段式省水馬桶。
四、兩段式沖水器。
五、一般水龍頭。
六、感應式水龍頭。
七、自閉式水龍頭。
八、蓮蓬頭。
九、省水器材配件。
十、小便斗沖水器。
第 4 條
申請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創新研發省水技術具有實績。
二、改良既有省水技術具有實績。
三、整合省水技術具有實績。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上年度評選之參選資格、報名方式、
評選組別、初評與複評評分標準、獎勵方式、獎金額度及相關評選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辦理上年度評選及獎勵。
第 6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報名表。
二、推行創新、改良或整合省水技術事蹟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公(協)會或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推薦之申請者,應檢附推薦表一份
,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7 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
及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評之申請者,取得複評資格。
二、複評:通過初評之申請者應就所提出之具體省水技術內容進行口頭報
告及答詢,評選小組並得進行實地現勘;複評作業應於報名截止日起
四個月內完成。
前項第一款之初評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校、機構、財團法人或公
司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評選小組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
(協)會及學者專家組成之。
第 8 條
評選小組成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與申請者有投資經營關係。
二、與自然人之申請者為配偶或直系血親關係。
三、最近二年曾受申請者聘用。
四、最近二年曾受申請者委託辦理相關業務或研究。
第 9 條
經評選為優良省水技術研發之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
勵,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章。
二、頒發獎金。
三、公開表揚。
第 10 條
經評選為優良省水技術研發之申請者,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展
示及宣導活動。
第 11 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相關展示觀摩及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
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