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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備,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之文會堂、
正面廣場、至善園。
第 3 條
使用本院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之場地設備,其收費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