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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 1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使用、圖像資料使用及拉曼
光譜儀使用等收費事項,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使用本館各場地,須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規定,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3 條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資料,須遵守本館藏品圖像資料使用規定,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二。
第 4 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須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規定,其收費基準如附
表三。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