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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對象向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
(以下稱健保 IC 卡)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但保險對象申請
首張健保 IC 卡,或申請換發之健保 IC 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費用
:
一、非人為造成卡體與晶片之彎折、刮壓裂痕、凹凸變形以及晶片脫落、
變色或磨損,致無法使用者。
二、保險對象基本資料本局印製錯誤者。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