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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
第 1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經濟事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經濟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協助我國政府研擬、推動經貿政策及提升國際經貿地位貢獻卓著。
二、促進在我國投資或推動產業升級貢獻卓著。
三、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或品質設計貢獻卓著。
四、領導工商團體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經濟事務有特殊貢獻。
第 3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推薦。
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經濟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第 4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但受獎人非我國公務人員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三。
第 5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獎詞;其格式,如附表四。
第 6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通過後,以部長名義公開頒給之。
第 7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表接受。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