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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軍醫局辦理,
並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學院依國防軍事需求,以培養國家與國軍醫療及衛生勤務等領導人才為
宗旨。
第 4 條
本學院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 5 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資訊相關業務
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
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
項。
四、研究發展室:掌理研究發展、學術交流合作推動、委託研究計畫申請
、推展專題研究、學術講座、推廣教育學分及非教育學分班等相關事
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提供等事項。
七、動物中心:掌理動物飼養、管理及提供動物實驗技術、資訊、人員訓
練等事項。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立其他
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學院得設教學醫院,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
本學院學生臨床見習、實習。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7 條
本學院下設預防醫學研究所、通識教育中心、學系(科)、學程、研究所
、體育室、學生指揮部、勤務連。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8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少將,綜理院務;副院長一人,少將;教育長、政戰
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
、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9 條
本學院各學系(科 )、學程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
人。
前項學系(科 )、學程主任、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
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其任期、遴選及
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10 條
本學院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與
輔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第 11 條
本學院置處長、指揮官、主任、教師、教官、副處長、輔導長、大隊長、
參謀、中隊長、連長、副連長、副中隊長、研究助理員、助教、區隊長、
排長。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與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3 條
本學院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
第 14 條
本學院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
員,就本規程所定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第 15 條
本學院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後,不得聘僱一般人員;
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