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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常態展覽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三○元。適用對象:一般觀眾。
二、優待票:新臺幣一五元。適用對象:學生及軍警、十人以上團體。
三、免票適用對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身心障礙人士、退休軍公教人員、榮民、因公撫卹軍公教人員之遺族、低收入戶等,憑證入場;學齡前或身高未滿一百二十公分兒童;各機關學校辦理教育推廣業務或非營利藝術文化團體辦理教育宣導者。
第 3 條
本館場地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本館室內會議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本館戶外庭園廣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第 4 條
國際性特展門票收費另依本館與合作單位所訂合約評估分析後,經館長核定辦理,不適用本標準。
第 5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適時檢討修正。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