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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第 1 條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課。
二、農地重劃工程課。
三、鄉村更新建設課。
四、測量工程課。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第 5 條
市地重劃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三、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市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 6 條
農地重劃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三、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農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 7 條
鄉村更新建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鄉村更新、改善相關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鄉村更新、改善相關政策之擬訂及修正。
三、鄉村更新、改善相關計畫之核定、督導及管考。
四、其他有關鄉村更新建設事項。
第 8 條
測量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與地形測量工程之策劃、檢核及督導。
二、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農地重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測量之策劃、檢核及督導。
三、其他有關測量工程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 13 條
開發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內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二、轄區內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三、轄區內鄉村更新及改善。
四、轄區內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農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測量作業。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