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第 3 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
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 4 條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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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每公克中生菌│每公克中大腸桿│每公克中大腸桿│每百公│
│ │數(CFU/g) │菌群(Coliform│菌(E. coli) │克揮發│
│ │ │)最確數(MPN/│最確數(MPN/g │性鹽基│
│類別 │ │g) │) │態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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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食用│10(5 次方)│10(3 次方) │陰性 │15 mg │
│魚介類│以下 │以下 │ │以下 │
├───┼──────┼───────┼───────┼───┤
│生食用│10(5 次方)│10(3 次方) │10 以下 │- │
│水果類│以下 │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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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食用│10(5 次方)│10(3 次方) │10 以下 │- │
│蔬菜類│以下 │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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