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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衛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標準。
第 3 條
一般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
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 4 條
一般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 項目│每公克中大腸桿菌群│每公克中大腸桿菌(E. coli) │
│ │(Coli-form) 最確│最確數(MPN/g) │
│類別 │數(MPN/g) │ │
├─────┼─────────┼──────────────┤
│不需再調理│10(3 次方)以下 │陰性 │
│(包括清洗│ │ │
│、去皮、加│ │ │
│熱、煮熟等│ │ │
│)即可供食│ │ │
│用之一般食│ │ │
│品 │ │ │
├─────┼─────────┼──────────────┤
│需經調理(│- │- │
│包括清洗、│ │ │
│去皮、加熱│ │ │
│、煮熟等)│ │ │
│始可供食用│ │ │
│之一般食品│ │ │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