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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豆類及豆菜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豆類及豆菜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目│限量(以濕重計)│
├──┼────────┤
│鉛 │0.2 ppm以下 │
├──┼────────┤
│鎘 │0.2 ppm以下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