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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每件資格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員額核配審查
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 3 條
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者,應併同繳納資格審查費及員額核配審查費;其繳
納之資格審查費,一律不退費。
前項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資格者,其繳納之員額核配審查費無息
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