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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各類科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前項報名方式兼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
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
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 (主) 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
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
第 10 條
本考試組織主試委員會,必要時得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
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1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
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