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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食品用洗潔劑,係指使用於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
包裝之洗潔劑。固態肥皂、供餐具自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酸液、鹼液
及漂白水等均不適用本標準。
第 3 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砷:0.05 ppm 以下(以 As 2O3 計);以產品標示使用濃度稀釋之
溶液為基準。
二、重金屬:1 ppm 以下(以 Pb 計);以產品標示使用濃度稀釋之溶液
為基準。
三、甲醇含量:1 mg/mL 以下。
四、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
:百分之 0.1(重量比)以下。
五、螢光增白劑:不得檢出。
第 4 條
食品用洗潔劑所使用之香料及著色劑,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