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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暨規費法第七條及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二、減免應試科目審議費。
三、應考須知及書表費。
第 3 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及中醫師檢定考試等分別訂
定,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減免應試科目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八百元。
第 5 條
應考須知及書表費,每份新臺幣三十五元。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