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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
第 1 條
教育部為籌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
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發展計畫之擬訂。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經費預算之編擬及組織法規之研擬。
三、國家教育研究院建院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
四、各級學校課程及教學、教材教法之研究。
五、教育測驗及評量之研究。
六、教育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七、教學媒體及資訊之研究發展。
八、教育人員之研習訓練。
九、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國家教育研究院成立時裁撤之。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