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陸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
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基礎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等事項。
六、語文推廣教育中心:掌理語文輔助教學、語文推廣教育,建立語文學
習平台、語文鑑測、涉外市物及外賓接待事項。
七、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八、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大學部、學員生指揮部、勤務連、警衛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一人,少將,政戰主任一人,
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大學部置主任一人,各學系 (科) 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大學部主任、學系 (科) 主任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就具備教授
資格者遴選,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
第 9 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
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置總教官、指揮官、處長、主任、組長、副主任、副處長、主任教官
、大隊長、參謀、教官、輔導長、連長、中隊長、軍醫官、副連長、副中
隊長、排長、區隊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設各種會議。
前項各種會議之名稱、功能及組成方式,由本校報請國防部核定。
第 13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本校報請國防部核定。
第 14 條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
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