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陸軍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
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志願役士官為宗旨,並附設綜合高中。
第 4 條
本校辦理基礎教育,並視需要得辦理深造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生理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
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及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全校行政支援、營區整建、工程設施、人事、後勤之策
劃督導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資訊服務之提供、資訊行
政、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教育行政有關資訊教育、遠距教學平台、網路
規劃、辦公室自動化、教學資訊化與全校資訊安全之規劃及執行等事
項。
六、主計室:負責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等事項。
七、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教學部置主任一人,各學科 (組) 各置主任 (組長) 一人。
前項所定職稱人員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
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但以一任為限。
第 9 條
本校專科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
輔導;教師之聘任或調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綜合高中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
,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置總教官、指揮官、處長、教師、副處長、主任、組長、大隊長、參
謀、輔導長、教官、軍醫官、中隊長、連長、副連長、副中隊長、區隊長
、排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專科學校法或高級中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3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專科學校法或高級中學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所需工作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用之。
第 14 條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
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15 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者
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