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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酒類之盛裝容器,包括其蓋子、蓋墊片、瓶塞等封口裝置。
第 3 條
酒成品之塑膠製盛裝容器不得回收使用。
第 4 條
酒盛裝容器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
剝落。
第 5 條
酒盛裝容器應符合酒盛裝容器試驗標準表(如附表)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