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訓三軍軍官學校及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預備學生,完成高級中學及預備教育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基礎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學生大隊、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處長、主任、副處長、大隊長、組長、參謀、教官、連長、輔導長、軍醫官、副連長、排長、區隊長。
第 9 條
本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
前項教師之聘任,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之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校為應事實需要,得依高級中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2 條
本校為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3 條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