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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國會外交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彰對促進本院與外國國會、政府、國際組織或團體間各項交流具有特殊貢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對於國會外交具有下列貢獻之一者,頒給國會外交榮譽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本院現任委員主動籌組成立本院與外國國會議員之聯誼組織達兩個以上並積極持續運作。
二、本院現任委員熱心參與本院外賓接待或參與國際組織活動,貢獻卓著。
三、外國國會議員成立對我國友好組織並積極持續運作。
四、外國元首、副元首、議長、副議長、國會議員、政府官員或外國民間人士積極促成本院參與國際社會活動,貢獻卓著。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情形特殊者外,一等獎章頒給外國元首、副元首、議長;二等獎章頒給外國國會議員、政府高層官員(部長、大使)、本院委員;三等獎章頒給外國官員、民間人士;同一事蹟以頒給獎章一次為限。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
第 4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
第 5 條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院秘書處簽奉院長核定後公開頒給之。
第 6 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