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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使用暨收費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特接受各界申請使用文物藏品圖像資料,並訂定本
使用辦法:
一、國內外學術團體及個人從事學術研究及參考等,以非營利用途使用本
館藏品圖像者。
二、機關或商業團體印製圖書、刊物、電子出版品(包括錄影帶、CD-ROM
、VCD 、DVD 等)。
三、影視播放、電視電影業者申請拍攝或使用本館藏品圖像於其作品中或
作背景使用。
四、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印製月曆。
五、為製作郵票、電子票券、IC、卡、電話卡等有價證券。
六、為印製廣告品、宣傳品、包裝用品、海報、平面印刷品等。
第 3 條
凡非屬本館典藏品之圖版,因涉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本館不予授權使用
第 4 條
本館藏品圖像資料提供如合於第二條之規定,須按本館所訂收費標準收取
費用,使用者於圖版刊載時須註明為「中華民國國立歷史博物館館藏」字
樣。並於出版品發行後致贈本館樣書(品)兩份供參。
第 5 條
使用本館文物圖像資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使用期限為三個月,逾期按
月加收費用。
第 6 條
凡合於第二條之規定者,須於申請使用前依下列申請程序辦理:
一、正片、照片、圖片使用:使用人須以書面提出申請,敘明使用目的及
用途等,並提出使用正片之清單及館藏號,經本館審查同意後,依規
定付費使用。
二、商業目的印製圖書、電子出版品等:使用人須以書面敘明使用目的,
擬申請圖像之名稱、張數、規格及製作物或出版品印製之發行量,向
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審查同意授權後,付費使用。
第 7 條
學術性書刊須用插圖,申請使用本館藏品圖像正片或照片,其使用限制每
本各以不超過該書圖片總數之三分之一又為不使與本館研究成果重複,外
借同一類正片以不超過本館該項藏品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第 8 條
本館提供之藏品照相,若移作原訂申請用途以外之其他用途時,必須先徵
得本館同意,並按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 9 條
申請使用之正片,本館如無存檔或年久耗損不堪使用須重新拍攝者,得加
倍收費,但基於文物安全之顧慮無法重拍時,本館得拒絕使用之申請。
第 10 條
申請使用之正片,如係長卷、冊頁、應按段節實際拍攝之正片張數計價收
費。
第 11 條
申請人如因未妥善保管使用之正片,而發生毀損、遺失之情事者,本館得
比照原使用收費標準加倍收費,作為賠償。
第 12 條
有關第二條第二至六項若涉及商業用途則版權費之收取當視作商業用途收
費。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