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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常態展覽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二○元。適用對象:一般觀眾。
二、優待票:新臺幣一○元。適用對象:學生及軍警、十人以上團體。
三、免票適用對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身心障礙人士、退休軍公教
人員、榮民、因公撫卹軍公教人員之遺族、低收入戶等,憑證入場;
學齡前或身高未滿一二○公分兒童;各機關學校辦理教育推廣業務或
非營利藝術文化團體辦理教育宣導者。
第 3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適時檢討修正。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