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陸軍飛彈砲兵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辦理。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軍官、士官野戰砲兵、防空砲兵與飛彈及技術勤務之專業
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愛
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訓練處:掌理情報、作戰之訓練、砲兵部隊駐地訓練、測驗、砲兵部
隊基地訓練、測驗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事項。
五、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資訊確
保、網路安全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七、作戰研究發展室:掌理陸軍砲兵及飛彈編裝、準則、軍品研究發展、
資訊系統管理、學術刊物之發行及其他作戰研究發展事項。
八、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中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三人,其中二人為少將,一人
為上校;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副教育長、總教官、總隊長、處長、組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
、主任教官、大隊長、營長、教官、副營長、參謀主任、連長、參謀、輔
導長、軍醫官、中隊長、副中隊長、副連長、排長、區隊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
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