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以下簡稱輔導組織) 由國防部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與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 (市) 後備指揮部 (以下簡稱縣市後
備指揮部) 及金門縣、連江縣動員管理組 (以下簡稱動管組) 設置,協助
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
第 3 條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以下簡稱輔導中心) 得於各鄉 (鎮、市、區) 設置;
後備軍人輔導組 (以下簡稱輔導組) 得於各村 (里) 設置。並均冠以該地
區之名稱。
第 4 條
各輔導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辦理後備軍人組織、宣傳、安全、服務工作。
二、協助後備部隊召集訓練、要員連絡查訪。
三、動員實施階段協助辦理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書之送達。
四、指(督)導所轄各輔導組工作。
五、協助辦理後備軍人其他輔導工作。
第 5 條
各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辦理輔導中心工作。
二、動員實施階段協助辦理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書之送達。
三、協助辦理後備軍人其他輔導工作及服務之建議。
第 6 條
各輔導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秘書各一人,督導員若干人。
各輔導組,置組長一人,輔導員若干人。
前二項人員,除秘書外,均為無給職。但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得支領
交通及住宿補助費、誤餐費。
第一項之秘書,得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交通費、誤餐費及住宿費。
有關顧問費用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之。
第 7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選任之: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結業者。
二、年齡在五十八歲以下者。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後備幹部訓練班,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視需要,每年訂定召訓
規定,實施召訓。
第 8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選任作業權責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動管組遴選推荐
,地區後備指揮部審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聘任。
二、輔導中心督導員及輔導組組長,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
部及動管組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國防部後備司令
部備查。
三、輔導組輔導員,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動管組核定
聘任,並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備查。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選任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定之。
第 9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職務經歷管制 (以下簡稱經管) 規定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輔導組組長、督導員或秘書二年以上資歷
。
二、輔導中心秘書:具輔導組組長二年或督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三、輔導中心督導員:具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資歷。
四、輔導組組長:具輔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五、輔導組輔導員:後備幹部訓練班結訓學員。
當地區如無符合前項經管規定之人員時,得依權責個案檢討辦理。
第 10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任期規定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二、輔導中心秘書:任期三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三、輔導中心督導員:任期五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四、輔導組組長及輔導員:不定任期。
第 11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有下列不適任之情形,應予以停聘,並重新選任:
一、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者。
二、因案遭軍法或司法機關羈押者。
三、嚴重違反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年度工作紀錄規定者。
四、其他嚴重影響輔導組織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前項第三款有關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年度工作紀錄規定,由國防部後備司令
部定之。
第 12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得支領各項費用外,並享有下
列權益:
一、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時,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得視需要,為其辦理有
關保險事項。
二、發給福利品購買證。
三、優先列入年度後備軍官、士官晉任。
前項各款具體作法,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實施之
。
第 13 條
輔導組織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之規定,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定
之。
第 14 條
輔導組織協助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預
算程序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