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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及社教研習班學費規費收費數額如
下:
一、本館文教活動場地設備維護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本館展覽場地設備維護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三、本館陽明山中山樓場地設備維護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三)
第 3 條
本收費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