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空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
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糾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之督導與執行及其他總務
事項。
四、作戰情報處:掌理部隊訓練任務規劃及考核等事項。
五、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人
員訓練等及其他資訊業務事項。
六、督察室:掌理督察業務之規劃,成果檢討與改進等事項。
七、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八、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飛行訓練指揮部、飛行安全教育訓練中心、一般教學部、通識教育
中心、學員生指揮部、軍史館、修護補給大隊、基地勤務大隊、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少將,教育長、政戰主
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理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一般教學部、各學系、學組各置主任一人,上校。
前項所定職稱人員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
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
第 9 條
本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置指揮官、處長、總教官、大隊長、主任、組長、館長、副指揮官、
副大隊長、副組長、政戰副主任、副處長、科長、主任教官、中隊長、副
主任、教官、教師、輔導長、參謀、副中隊長、分隊長、助教、區隊長、
連長、庫長、軍醫官、排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校各學部、學系、學組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
第 13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4 條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
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