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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情報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軍事情報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參謀本部軍事
情報局辦理。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軍事、特種情報人才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各教育班次及任務訓練教學、支援教學、教材案編修
、師資培訓、學術研究發展等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複訓中心、學員生總隊部、勤務隊。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總教官、副主任、副總教官、處長、組長、主任教官、大隊長、教
官、主任、輔導長、參謀、隊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員;
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