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防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隸屬國防部,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
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大學以培養國家各階層研究國家戰略人才及國軍戰術、戰略研究、國防
科技、資源管理、法律與政治作戰等領導人才為宗旨,兼具國防智庫功能
。
第 4 條
本大學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建立國防事務決策研究機制與能量,並
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 5 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及其他教務事項
。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
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搜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六、戰略研究中心:掌理國際戰略環境、兩岸關係及中共解放軍發展等研
究,並擔任國防決策諮詢等事項。
七、研究發展室:掌理校務發展規劃、教育研究發展、終身學習、推廣教
育、學術交流與研究、準則編修與軍品性能研發、委託專案申請、外
事交流、外文編譯、軍事刊物出版等相關事項。
八、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大學為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
要單位。
第 6 條
本大學設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
謀學院、理工學院、管理學院、政治作戰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軍事共同
教學中心、體育室、勤務連。
前項各學院得分設學系、研究所、總教官室、教育行政室、軍事專業教育
班隊、學員隊、學員生指揮部、學員生大隊;並為推展業務需要,得設分
處、中心或組辦事。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7 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上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中將;教育長、政戰
主任各一人,均為少將,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中將、少將;軍事共同教學中心置主任一人
,少將或上校;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為上校;各單獨
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其中戰略與國際事務研究所所長為少將,其
餘各研究所所長為上校;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上校。各學院得依實際需
要,置學院副院長、教育長及政戰主任各一人,少將或上校。
前項基礎教育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戰略與國際事務研究所以外
之研究所所長、系主任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
遴選之,除文職院長外,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
一任為限。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9 條
本大學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
輔導,並得設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
置助教協助之。
第 10 條
本大學置主任、副主任、副教育長、執行長、參謀主任、處長、總教官、
主任教官、副主任教官、指揮官、科長、組長、教官、教師、參謀、隊長
、副處長、輔導長、大隊長、中隊長、軍醫官、連長、副連長、副中隊長
、排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與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大學及各學院、學系、學程、研究所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
,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
第 13 條
本大學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
員額內調充之。
第 14 條
本大學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後,不得聘僱一般人
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