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
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並優先遴聘具原住民族
身分之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
成績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各該原住民族籍學生占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
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全體學生比率,依下列優先順序聘任:
一、各該族籍教師。
二、其他原住民籍教師。
三、非原住民籍教師。
第 3 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
教師中兼具原住民族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前條
第二項規定。
第 4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時,其中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
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應就經依法組成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校長候
選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