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
任教學工作者。
第 3 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
師級四級。
第 4 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
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5 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
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6 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
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7 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
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
之。
第 7-1 條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
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 8 條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
第 9 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
就之認定與國際級大獎之界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
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院、所、系)外學
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第 10 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 11 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由各校定之。
第 12 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
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
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