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
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領有立案證書者。
第 3 條
短期補習班得招收已取得在臺停留及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其程序及應遵行
事項,應依各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所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
規定辦理,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
第 4 條
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進修,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短期補習班報名:
一、外國護照及停留、居留許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未滿十八歲者,其父母或在臺監護人之同意書。
第 5 條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時,該外國人之修業期限不得逾停留或居留許可期
間,並應訂定補習服務契約書。
第 6 條
短期補習班應將報名修習課程之外國學員姓名、性別、國籍、護照號碼及
入境日期,按期列冊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地方警政機關。外國學
員於報名後有異動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