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講習對象之人格及隱私應予保障,不得無故洩漏。
第 3 條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由查獲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
府執行,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等專業機構執行。
第 4 條
講習對象如下:
一、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經查獲者。
二、與前款人員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
第 5 條
本講習之課程,包含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性病之簡介、傳染途徑及其有
關預防、治療事項。
第 7 條
講習對象於接獲通知後,應依指定日期攜帶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前往
講習場所報到。
第 8 條
講習對象因病、出國、服役、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徵召或有其他正當
理由,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講習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通知單位申請
改期。
前項改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辦理本講習所需經費,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