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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
第 1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七、國慶日:十月十日。
八、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九、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
族掃墓節舉行。
第 3 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紀念活動。
八、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
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 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三) 國父誕辰紀念日。
(四) 行憲紀念日。
第 4 條
左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 春節。
二 民族掃墓節。
三 端午節。
四 中秋節。
五 農曆除夕。
第 5 條
左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 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 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 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 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 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 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 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 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 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左列規定放假:
一 勞動節:勞工放假。
二 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 5-1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得由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
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